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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光集团有限公司新光光电(688011):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4 131 次浏览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 时间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三、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四、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等有关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9)。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五)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由律师、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十)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记录人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赋予的权利,与经营管理层齐心协力,尽职尽责推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序开展,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公司董事会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线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情请见附件一。

  基于对2021年度监事会各项工作和公司整体运营情况的总结,公司监事会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线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情请见附件二。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审慎客观的原则,认线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现向股东大会汇报。

  本报告已经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披露。

  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已经完成,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末,公司资产、收入、利润等数据详见附件三。

  本报告已经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2021年的经营情况、盈利水平,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等,拟定了《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议案已经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披露。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经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载披露。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计划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以及地区的薪酬水平,拟定了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1)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50000 元/年(税前),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2)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另向公司董事发放津贴2000/月(税前);

  3)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管理人员另行发放津贴。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计划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以及地区的薪酬水平,拟定了公司 2022 年度监事的薪酬方案:

  公司内部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另向公司监事发放津贴1000元/月(税前)。

  本议案已经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自2016年以来,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是首批获得证券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过大量各类证券服务业务,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截止2021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36人,注册会计师1,45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30人。

  2021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205家。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

  信永中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客观。为此,公司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022 年度审计费用为:财务审计费用 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0万元,合计60万元(含税),项目人员差旅费由公司负责,财务审计报酬与 2021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保持一致。

  2022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2号公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修行)》,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同时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七条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和工作机 构,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党 和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公司应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动党建工作制度 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 动、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 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 守上述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前股份, 且自所持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 转让的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 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 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 务。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前股份,且自所持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 时所持公司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 可以累积使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 系侵占公司资产或以其它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 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违 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 大会罢免。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向有 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 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 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 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分红政策; (七)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的 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 现金分红政策; (七)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四条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更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 表决。股东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 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 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 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 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 生的原因、交 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 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 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本条第(八)项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决定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本条第(八)项事项需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为提高审议决策效率,就本章中规定的须由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范围外的其他事项,由总 经理办公会制定相关决策及实施细则规定。

  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为提高审议决策效率,就本章中规定的须由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范围外的其他事项, 由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相关决策及实施细则规 定。

  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管理人员

  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 公司的管理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百三十七条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更大利益。公 司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 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载 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 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 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 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 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百六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等网络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 送出的,以电话确认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方式递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1 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百七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1 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百九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载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1 年,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光电”、“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带领经营团队及全体员工,按照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努力推进年度重点工作有序开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使公司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有效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2021年度,面对所在地区疫情多次反复导致部分员工居家隔离、外协加工进度放缓、人员出差受限等不利因素,公司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全力推动产品研发、项目交付等工作平稳进行,使得公司全年整体运营情况保持了良好发展。本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380.07381万元,较上年增长15.89%。

  年度内,公司进一步做好战略部署、完善产业布局,在西安、洛阳、南京成立了办事处,一方面贴近市场更能了解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借助西安、南京、洛阳等地高校、军工企业资源,助力公司招聘更的技术人员,能够更好地配合总部进行产品研发。基于激光方向,在四川绵阳与中久光谷合资成立中久新光。在北京引入专家资源,并迅速开展军品、民品的科研和市场工作。至此,全国性布局已初步形成,分支机构已逐步承担起战略定位赋予的职能。

  2021年,公司董事会带领经营管理层毫不动摇地坚持技术创新驱动,保证光学制导、模拟仿真、光电测试、激光对抗等产品方向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细分领域中的较强技术优势和行业地位,通过较强的技术储备和不断提高自主创新水平,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年度内,公司着眼于未来发展,在研发投入方面积蓄动力,累计投入研发费用3,381.51万元,同比上年有增长54.22%,在光学制导、模拟仿真、激光对抗等专业方向的技术攻关方面均取得不同程度进展。2021年公司在各专业方向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技术积累,共提出 23 项知识产权申请,其中发明专利 10 项、实用新型专利 9 项、外观设计专利 1 项、软件著作权 3 项,年度内获得授权20项。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深耕军工客户和总体单位,围绕服务客户需求狠抓项目管理,奠定市场基础。光学制导方向多个项目靶试成功,其中某项目成功完成两轮靶试,标志着公司“基于快反镜长波非制冷稳像技术”在型号中的成功应用;某系列产品对固定目标和机动目标的靶试测试均取得圆满成功,并陆续投产多套产品组件用于后续定型试验和国外用户实弹测试。某项目被总体单位评价为某重点型号配套产品供方。模拟仿真方向,公司承接了军方大型光电环境仿真系统,并进展顺利。某项目得到客户高度认可,为后续继续合作完成其它基地低温仿真项目奠定良好基础。

  激光对抗方向,某项目为**集团军进行激光毁伤效应演示,获得首长好评,该项目与其他团队配合完成干扰、打击无人机群的演示,并后续独立参加***军演,取得三发三中、快速击落无人机的成绩。公司研制的“捕获跟踪瞄准发射系统”被认定为国内首台套产品。光学检测方向,公司成功研制出能够实现中波30倍连续变焦的光学系统;研制出大变倍比连续变焦光学系统能够实现对车辆15公里范围内的目标识别与探测。

  报告期内,公司对军品市场、研发和生产部门进行内部架构的优化,结合产品研发方向,成立模拟仿真部、光学制导部、激光技术应用部、远距离探测部,各产品部与市场密切结合,共同策划和开发市场,同时跟紧行业发展趋势,预研技术和产品,加快客户响应速度,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对客户需求理解更深入。公司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经营合规、高效。公司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借助分子公司、办事处地理优势广泛吸纳技术、管理人才,扩大应届本科、硕士的招聘规模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继续发扬老带新的培养模式提升新人的胜任能力,借助高校资源联合委培硕士研究生帮助在职人员全面提升能力和素养。公司进一步完善项目激励、股权激励等激励机制,优化晋升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组织活力。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经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及时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公司全年共计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均亲自出席会议,无缺席会议的情况。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议 案》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关于〈公司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 案》 《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 《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案》 《关于〈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 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 报告〉的议案》 《关于

  况专项报告

  的议 案》 《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案》 《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 的议案》 《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案》 《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

  《关于控股子公司四川中久新光科技有限公司 与绵阳中久光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产品购 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控股子公司四川中久新光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欧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 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睿诚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与广州云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 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的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 员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的议案》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二)认线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确保股东大会决议得到有效的实施,推动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

  为使公司董事会能够顺利、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效地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形成了比较科学和规范的治理制度。四个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各自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相应职责,年度共召开14次会议,及时就重要事项进行专项讨论,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了有效的建议,也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结合各位董事的专业技能、履历背景等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重新选举了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2021年,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勤勉履职,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审议各项议案,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年度内,公司独立董事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定期报告、股权激励、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等工作,通过对相关事项发表审慎、客观的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公司稳健、规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022年,公司将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省证监局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公司治理有效性,谨记和坚持“四个敬畏”,牢牢守住“四个底线”,做到守法合规、诚实守信、规范治理。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相关机构职能的有序性、规范性、科学性,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行,持续增强公司的管控能力,根据公司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结合实际情况,对组织架构进行优化调整。

  面对当今世界正处于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军强方能国安”,军费“提量增效”使得我国军工行业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导弹产业链等高科技武器装备将迎来广阔发展空间,公司所处军工电子信息行业将保持一定的高景气度,公司董事会将结合宏观形势和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做好战略发展规划。

  指导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围绕2022年经营目标,准确评估在内部管理和资源配置方面的现状和未来需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做好指标任务分解,突出大局意识、制度意识、团队意识、创新意识、风险意识,确保年度经营计划平稳有序落地,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2022年,董事会将带领全体员工,不忘科技强军初心,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强化使命担当,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企业地位强化等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培育更多杰出人才、打造更多国之重器保障我国制导类武器的打击能力、助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再建新功。

  2021年度,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光电”、“公司”)监事会从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项职责,充分行使监事职权。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查阅资料、现场了解、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等方式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规范运作、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决策、内部控制、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履职等情况实施了有效监督,切实维护了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2021年,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的议案》4《关于

  7 《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8《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9《关于补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 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3《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 案